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云南省镇雄县郎氏家族理事会章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镇雄郎氏的BLOG  点击数873  更新时间:2008/12/18 8:20:5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云南省镇雄县郎氏家族理事会章程

(第二次家族代表大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镇雄县郎氏家族理事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所有53世祖神保公的后裔以及分布在镇雄、巧家两县的郎氏族人的代表选举产生的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性的家族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敬宗睦族,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加强全国宗亲交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住所在神保公的的故里——镇雄白鸟。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神保公的后裔和镇雄、巧家两县的郎氏族人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家族活动;   

(二)计划和组织各种类型的工程的实施;

(三)召集各种形式的研讨会;

(四)普及谱谍学的有关知识;

(五)勾通信息

(六)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镇雄郎氏家族理事会》网站。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本会的理事均属个人身份的具体的人,不存在团体身份的抽象的人。

第七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家族事业,在家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为家族事业献计献策,并能身体力行办实事;

(五)对家族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八条 理事产生的程序:

(一)由上一届理事长办公会议结合地域、便于工作等诸多因素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

(二)由上一届理事长提交家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理事。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章程参有与本会各项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家族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家族代表大会。家族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家族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家族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即本会是家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家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代表大会职权,对家族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家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构成是:

顾问若干人,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这些定职、定员必须直接在家族代表大会上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家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组建负责某项事务的办事机构;

(三) 授权某一族人承办某一事务;

(四)筹备召开家族代表大会;

(五)向家族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搞好换届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家族中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家族事业,熟悉家族事务,处理家族事务有一定的经验;

(四)具有洞察、判断,决策、组织指挥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家族代表大会;

(三)检查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家族代表大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四)任命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对本会的经费开支一枝笔签到底;

(六)是本会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在,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工作。如果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都不在,就按理事会名单的排列顺序,由最前副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族人的捐献。为了解决日常办公和召开会议的费用,可以发动族众作适当的捐献,但不能强迫,一切取决于族人的自愿。其它重大工程的集资不在此例。

(二)利息。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时,要组织人员进行审计,在家族代表大会上公布并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财产(包括档案资料),在换届时,全部移交给下一届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具备印章。

第三十二条若因特殊原因,难以召开家族代表大会、理事会,但又有必须尽快解决的急迫问题时,可召开理事扩大会议代行家族代表大会的职权,或召开理事长办公扩大会议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其他地区的郎氏族人和本地的其他姓氏的家族组织作横向联系,互相交流,增进了解,加强友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家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